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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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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罗某与范某于2004724日登记结婚。20211119日范某不幸身故,之后罗某无意中发现范某与刘某存在多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根据罗某调取的范某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在2016214日至20211119日期间,范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给付刘某资金513851.51元(其中银行转账22万元),另刘某分别于201738日向范某转账13.4元,于2019220日向范某转账520元。2016年范某会5.2元或10元、21.4元、60元不等地向刘某微信转账。从2017年开始至20211020日,基本每年大部分月份均会向刘某陆续微信转账,多的时候有上万元,少的时候有数十、数百元。范某与原告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刘某共同生活。范某向刘某的转款行为,严重侵犯了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21214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应与婚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否则既违反法律也违背公序良俗。结合本案,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于婚外保持长期不正当交往,其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刘某,侵犯作为妻子罗某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赠与行为无效。故刘某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律师办案心得: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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