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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手段追回建设工程合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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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装修合作框架协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所属的南昌市高新某大道某号(江西高新某店)进行内装、电气、监控、外立面等项目的施工,原告全部垫资。现原告早已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也已于2022929日进场营业,至今已被实际使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应视为项目已经通过了验收,然应给付原告的工程款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经查,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系被告某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于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某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

判决时间:2023810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院认为,法院对于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自认的工程款1372990.43元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某电器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电器零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与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原告要求被告某电器零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372990.43元。

律师办案心得:追讨工程款所说的通过法律途径,无非就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做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可以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让纠纷得到较快速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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