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许某与被告龚某于2023年农历年前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过年后被告方提出订婚,并向原告开具礼单,要求原告方支付彩礼,在被告方的一再催促下,原告在农历正月六日(2023年1月27日)支付给被告方见面礼65780元,付给被告龚某买衣服钱2800元,为被告龚某购买金首饰花费人民币67200元。2023年农历正月初八(2023年1月29日),原告方按被告礼单要求支付给被告方礼金229000元、打发钱16020元,当日办订婚酒席花费人民币16218元。原告共计花费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397018元。2023年2月初十左右,被告龚某便提出不愿继续谈婚,在原告方多次劝说下,被告仍要求终止恋爱关系,万般无奈之下,原告提出要求退还彩礼,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就退回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基于上述事实,被告借谈婚为名,在短时间内收取原告方大额彩礼,之后便提出不愿与原告谈婚,现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且无继续谈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
判决时间:2023年5月12日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给付的财物是否应该予以返还?2.原告给付的彩礼范围有哪些?3.三被告应该按照何种比例返还?
针对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量财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2.原告陈述的财物,被告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给三被告礼金229000元,支付给被告龚某见面礼29000元,支付给其父母亲见面礼每人12000元,给付价值67200元的金首饰及钻戒。至于原告陈述的支付给被告龚某哥嫂的每人6000元以及其小孩的每人260元,另外原告主张的40个红包,每人220元,还有主张宴请被告家属的酒席钱,法院认为,以上费用是原告分发给被告家属的,三被告未实际获利,对以上费用法院不予计算。法院认定原告所给付的财物有礼金229000元、见面礼53000元以及价值67200元的金首饰及钻戒。但因扣除被告龚某为原告许某购买的金戒指3576元,以上金额为278424元价值67200元的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饰、金手链、钻戒。
针对争议焦点3.在原告被告订婚之前,原告许某未如实告知其之前的婚姻状态问题,存在过错。原告许某与被告龚某双方交往期间,原告许某存在一定的性功能障碍问题,这也是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关键,原告许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原告许某与被告龚某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原告给付的财物较大,法院酌定三被告返还现金价值的70%及金首饰、钻戒。故三被告应返还给原告194896.8元及价值67200元的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饰、金手链、钻戒。
律师办案心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